必读!城市容貌-评分标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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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城市容貌-评分标准释义

  ,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1. 城市容貌应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城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

  (1)城市道路保持平坦、完好,没有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便于通行。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符合标准要求。

  (2)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临时道路管理规范,有效控制扬尘,不得有生活垃圾堆积。

  (3)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交通护栏、隔离墩经常清洗、维护,无空缺、损坏、移位、歪倒。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排水箅等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出现恶劣天气、洪涝灾害时能够确保设施齐全、有效运行,无安全隐患,窨井盖完好率≥98%。

  3. 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推进易涝、积水点的整治,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

  (1)照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2)功能照明设施整洁、完好,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定期维护,及时排除城市照明设施故障,确保正常运行,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 100%。

  (3)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1)废物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美观,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并运转正常。按照当地垃圾分类要求,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2)重点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设置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3)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密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应具有标志,标志的图案和颜色设置规范。

  (1)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粉刷、修饰,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帐篷、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符合标准规定。

  (2)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道路、公共场所无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禁止占用绿地经营。无随意堆放废弃家具家电、装修材料等现象。经批准设置的路边便民餐点、早(夜)市,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有序经营,经营设施摆放整齐,经营结束后场地无垃圾、油污。

  (3)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规范停放,不占用绿化带、盲道,机动车无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废弃车、“僵尸”车等得到及时清理。

  (4)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里弄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乱搭建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建筑物屋顶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规范设置。

  (1)建立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范围、等级划分、质量评价等要求。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清扫保洁作业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清扫保洁等级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清扫保洁作业内容及频次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一致。

  (3)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 16 小时,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 12 小时。

  (4)加强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并根据气候条件调整,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0%。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每日进行道路洒水作业,缺水城市的路面洗扫、清洗和洒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水域保洁作业等级划分符合要求。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参考标准:《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

  (2)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筒,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堤岸立面无吊挂杂物。

  (3)水域保洁作业船只和各类船舶、趸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容貌整洁,无明显污渍和破损。

  (1)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符合相关要求,建立环境与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卫生整洁。

  (2)工地有围墙、围栏遮挡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牢固、稳定。围墙外侧环境保持整洁,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

  (3)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处、机动车清洗场站地面平整,无坑洼,周边干净,无污水、泥浆排入城市道路,无占道冲洗车辆、损坏污染道路现象。

  (4)主要道路硬化处理,定期清扫、洒水。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设置文明施工标语或宣传画,倡导文明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施工单位采取减振降噪措施保证场界处噪声排放符合规定要求。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

  (7)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8)建筑垃圾运输工具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集装箱、车辆底盘、车轮、船舶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采用机械密闭装置。

  10.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基础上,整合或共享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数据资源,拓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综合评价和公众服务等功能,实现与上一级平台实现相互连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全方面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水平,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90%。

  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备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相关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建筑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传承、城市容貌等方面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与旁边的环境相协调,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

  2. 建筑玻璃幕墙满足采光、隔热和保温要求,不对周围环境产生有害反射光的影响。玻璃幕墙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30 的玻璃。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 20m 以下及一般路段 10m 以下的玻璃幕墙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16 的玻璃。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设置玻璃幕墙时,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16 的玻璃。